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法》(以下简称《职业病法》),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四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卫生(以下简称身体的检查)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身体的检查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